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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2439唐俊明与周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俊明;周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唐俊明,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周龙华,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周美春、栾侃(实习),北京市高明(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明与被告周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俊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明撤回对被告周龙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