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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江才申请执行周文华、周武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才,周文华,周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江才,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周文华,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周武斌,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关于王江才与周文华、周武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文华、周武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文华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河信用社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