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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江军与陈前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清,宋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清。被执行人宋文正。权利人宋文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文正应领的移民补偿款18370元(大写:壹万捌仟叁佰柒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