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窦夫秀与张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夫秀,张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55-3号申请人窦夫秀,居民。被申请人张坤,居民。申请人窦夫秀与被申请人张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岚民保字第35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张坤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张坤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坤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