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钱学铭与宋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铭,宋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钱学铭。被告宋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钱学铭与被告宋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学铭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