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钱学铭与宋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铭,宋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钱学铭。被告宋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钱学铭与被告宋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学铭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