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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符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符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858号原告:刘建波。被告:符志浩。原告刘建波诉被告符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波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