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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李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范某甲,男,199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理人范某乙(系原告范某甲之父),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尹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鹿泉市。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以与被告就赔付问题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甲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