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危仁顺与危仁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仁顺,危仁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危仁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素红,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系原告危仁顺之妻。被告危仁军,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危仁顺与被告危仁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危仁顺以双方已协商好,并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危仁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仁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5元,由原告危仁顺负担。审判员 邝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君辉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