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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常刚与江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刚,江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87号原告常刚。被告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刚与被告江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刚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刚撤回起诉。本案原告常刚缴纳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常刚负担。审判员  孔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