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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温双寿申请支付令一案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双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崇民督字第5号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崇信县市场路。法定代表人姚鹏,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炜,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0日,任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被申请人温双寿,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15日。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温双寿偿还该社营业部贷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34490.13元;偿还黄花信用社贷款本金4笔51200.00元,利息39713.07元;偿还锦屏信用社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736.30元。以上本金共计110200.00元,利息共计79939.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温双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10200.00元,利息79939.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368.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车伟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梅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