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董善改与徐维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善改,徐维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董善改,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徐维,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董善改诉徐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善改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维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董善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维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