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孔成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张玉红委托代理人彭新莲,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郭艳芬,甘肃正天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军,甘肃正天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孔成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玉红承担,余款3000元退还原告张玉红。审判员 齐春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