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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孔成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张玉红委托代理人彭新莲,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郭艳芬,甘肃正天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军,甘肃正天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孔成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玉红承担,余款3000元退还原告张玉红。审判员  齐春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