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3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珍,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3227-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珍,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委托代理人李连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与被执行人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城民一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秀珍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09875元(含本金884214元、利息211461元、案件受理费11200元、鉴定费3000元)以及缴纳执行费11242元,但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2111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应将所扣划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扣划的112111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秀珍,用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费11242元由申请执行人另行缴纳。二、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审 判 员 郭海春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