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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嘉诚诉董佐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嘉诚,董佐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姜嘉诚,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董佐权,男,住抚松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嘉诚诉被告董佐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嘉诚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嘉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嘉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0元,减半收取420.00元,已退回原告420.00元。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