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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法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广波申请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波,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前岗乡耿家村。委托代理人孙雪苹,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前岗乡孙家村孙家屯6组。被执行人王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蜚克图村。本院在执行孙广波与王军拖欠劳务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军现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阿商郊初字第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