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宏与陈亚明、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某某、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的银行存款29533元(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高伟银行存款分别在农行刘宋分理处:5203元;农行淑阳分理处4000元;农行淑阳分理处20330元。)至本院执行帐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帐号:50×××40;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行号:10314646770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福旺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孟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