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姜松青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松青,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姜松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松青与被执行人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8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峰长期外出且下落不明。经查询金融机构、房产和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另案查封,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周峰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其良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滕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