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泗洲燃料有限公司与嘉善君禾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泗洲燃料有限公司,嘉善君禾五金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259号原告:嘉善泗洲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被告:嘉善君禾五金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宋桂军。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泗洲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君禾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泗洲燃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善君禾五金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泗洲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泗洲燃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嘉善君禾五金机械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