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余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聪,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3)第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聪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余聪在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明清街至狮子山村的路口以人民币180元向吸毒人员余某贩卖“麻果”3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余聪身上收缴毒品“麻果”107颗、赌资180元,从余某身上收缴毒品“麻果”3颗。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检材共重10.4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余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余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余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余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案涉毒品、毒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