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琴、原告赵锡平诉被告赵树平、被告赵利平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琴,赵锡平,赵树平,赵利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赵玉琴,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赵锡平,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树平,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利平,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琴、原告赵锡平诉被告赵树平、被告赵利平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琴、原告赵锡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琴、原告赵锡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琴、原告赵锡平撤回起诉。诉讼费2071元免交。审 判 长 陆虹代理审判员 王洋人民陪审员 温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