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一)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0-05-30
案件名称
陈忠明、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忠明;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2015号 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栋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1375-7。 负责人马英。 委托代理人李君,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明,住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陈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 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忠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 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