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金刚安新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金刚,安新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负责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告郝金刚。被告安新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金刚、安新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郝金刚、安新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蒙永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