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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金刚安新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金刚,安新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负责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告郝金刚。被告安新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金刚、安新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郝金刚、安新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蒙永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