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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丁良全与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良全,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75号原告:丁良全,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土地通泰门社区办公院内。(未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谢莉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良全诉被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良全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良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良全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