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4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与冠林国际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冠林国际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永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林国际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法定代表人:孔明,系该公司董事局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诉被告冠林国际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冠林国际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完红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