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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立民终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尹文丙与刘朝霞、张大林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朝霞,尹文丙,张大林,禹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朝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文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玺,上诉人刘朝霞为与被上诉人尹文丙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借款人禹玺住所地在巩义,上诉人系禹玺妻子,对该借款不知情,因此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禹玺、刘朝霞住所地在巩义市,原审被告张大林住郑州市上街区,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上街区,因此原审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