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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姚金连与被告姚军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连,姚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777号原告姚金连被告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连与被告姚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连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胤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