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三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宗明健与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宗明健;张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宗明健,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良,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维,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明健与被告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宗明健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忠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宗明健负担。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