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义民二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郑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义民二初字第01919号原告张XX,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警察,住义县。被告郑X,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好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邹国前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