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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10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2年4月27日因非法行医被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五十元,2013年5月28日因非法行医被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五十元。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江干区彭埠镇七堡一区大王庙路88号,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诊所,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2013年5月28日被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9月6日再次在该地非法行医时被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洪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决定书及现场照片,医师资格及注册情况查询结果证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量刑。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裘咪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