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足法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宋福碧诉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碧,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足法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宋福碧,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罗汉桥旁,组织机构代码73398463-3。法定代表人童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洪波,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福碧不服被告重庆���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2月25日“关于宋福碧反映问题的回复”一案,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7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原告宋福碧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宋福碧征地住房安置问题已达成协议。原告宋福碧认为其诉讼目的已实现,遂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福碧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福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福碧负担。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郎 平人民陪审员 曾昭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爱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