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任建国、朱保贵诉张艳杰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建国,朱保贵,张艳杰,赵付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任建国,男,1988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朱保贵,男,1962年0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艳杰,男,1978年0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KH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申请人赵付宽,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HK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2月5日8时许,任建国驾驶朱保贵所有的鲁RUY6**号二轮摩托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597公里处,与同方向驾驶五菱面包车的张艳杰发生事故,致使任建国受伤,两车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任建国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艳杰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任建国、朱保贵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艳杰驾驶赵付宽所有的鲁RKH6**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任建国、朱保贵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建国、朱保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艳杰驾驶赵付宽所有的鲁RKH6**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