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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干琪诉周方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干琪,周方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刘干琪诉被告周方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013-1号原告:刘干琪,男,汉族,1988年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周方园,男,汉族,1963年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干琪诉被告周方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干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干琪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干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刘干琪负担。审 判 长  韩永胜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程恭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