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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岳西建行、岳西工行与岳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储得金,储诚四,刘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001号(2014)岳执字第00002号(2014)岳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法定代理人:吴振斌,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法定代理人:靳晓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七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储得金,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储诚四,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桃,女,1973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储得金履行前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借款时,以其所有的“岳自管房字第××号、1××0号、1442号”房产和“岳国用(2010)第×号、×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借款时,以其所有的“岳自管房字第××号”房产和“岳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且双方当事人诉讼中一致同意被执行人普金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时,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物予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查封拍卖期间,上述财产由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储得金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立即对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 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