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民初字第03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岳民初字第03916号原告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11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325769-9。法定代表人罗国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亚妮,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803976-2。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韬,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士棠,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诉被告长沙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琳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希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宏伟、黎亚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文韬、谢士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星公司诉称:原告曾用名为“湖南新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现用名称系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来。2010年6月开始,被告陆续将其开发建设的南山·苏迪亚诺住宅小区项目中的二期Y17-Y23栋基础变更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三期消防工程、三期智能化系统工程、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分包工程、三期B地块综合楼工程和三期A地块部分项目结构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工作委托给原告,由原告承担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其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全面完成了被告委托的工作,并应被告要求向其交付了部分工作结果。2011年三月中旬,被告通知原告暂停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其后,被告既未通知原告完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为此,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被告提出了要求支付与已交付工作成果相对应的造价咨询服务费399455元的请求,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399455元;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造价咨询服务费399455元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3年9月8日止为64982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利益损失248611.33元;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南山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工作项目,被告对第一、二、三项部分认可,对其计费方式不予接受,双方未约定计算标准,被告同意按湘价服(2009)81号文的计费标准计价。对第四至六项工作不予认可。被告系自己完成这三项工作,并未委托原告,原告也未就这三项工作提交工作成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开始,被告南山公司陆续将其开发建设的南山·苏迪亚诺住宅小区项目中的二期Y17-Y23栋基础变更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三期消防工程、三期智能化系统工程、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分包工程、三期B地块综合楼工程和三期A地块部分项目结构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工作委托给原告新星公司,由新星公司为其进行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双方仅于2010年7月25日针对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分包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其余项目均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一、委托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为标底编制,按委托方要求的分包工程清单及预算编制计价等;二、委托事项工作进度应严格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25天内完成,受托方提交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三、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9)81号)文件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工程量清单编制及预算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预算编制值×计费费率,其中计费费率为千分之二点五,上述咨询服务费在出具咨询报告成果文件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2012年3月19日,新星公司向南山公司发出《关于支付南山·苏迪亚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之催收函》,该函记载:我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承担了南山·苏迪亚诺楼盘二期和三期部分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其中仅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分包项目预算编制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其余的咨询服务工作均为贵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因当时委托事情较急,要求我方尽快开展工作,未及时签订委托合同,我公司从为客户排忧解难出发,开展了相关工作。目前相关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完成已近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期间及其后我公司多次要求签订合同和支付有关服务收费,但贵公司一直以相关负责人变动,具体情况不清楚为由,对本公司相关服务收费一直未予以办理。现再次来函催收有关款项,恳请贵公司予以尽快办理为感!未支付咨询服务费的项目情况及应收咨询费的具体情况如下:一、苏迪亚诺住宅小区二期Y17-Y23栋基础变更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1、咨询服务概况:贵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委托我公司对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苏迪亚诺小区二期Y17至Y23栋基础变更工程进行预算编制,我公司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编制,于2010年6月22日递交预算编制结果707,776.51元。由于贵公司原状地面标高资料的缺失,无法真正核实土方的实际开挖量。与施工公司核对后,对土方工程量计算存在较大分歧。后贵公司通知由编制预算改为结算审核,结算送审金额为1,848,081.71元。由于原始资料的不完善,导致在与施工公司对审的过程中多次出现争吵、纠纷。我公司多次催促贵公司提供进场施工前原始地面标高的资料,以确定开挖深度,但贵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经过多轮艰难的协调、谈判,于2011年1月29日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详见湘新(咨)基字(2011)第43号),该工程施工公司送审金额1,848,081.71元,审定金额为1,129,371.12元,审减金额为718,710.59元。2、咨询成果文件:湘新(咨)基字(2011)第043号,详见附件。3、咨询服务费用的意见:考虑在咨询服务过程中项目的难度和实际情况,按湘价服(2009)81号文标准收费的七折计算:预算编制咨询费:707776.51×0.006×0.7=2972.66元。结算审核咨询费:(1848081.71×0.005+(1848081.71-1129371.12)×6%)×0.7=36654.13元,小计:2972.66+36654.13=39,626.79元。二、苏迪亚诺三期消防工程。l、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湘新(咨)基字(2011)第042号“苏迪亚诺三期消防工程预算造价报告书”。贵公司于2011年3月2日签收,详见附件。2、咨询服务费用的意见:参照“苏迪亚诺三期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计费标准,按预算编制值的2.5‰计算,咨询服务费用为:7473004.39×2.5‰=18,682.00元。三、苏迪亚诺三期智能化系统工程。l、咨询服务情况:该工程包括九个单位工程,分别为:周界防范报警系统、闭路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无线巡更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弱电机房工程及通信网络设备。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初步结果(电子版)已发至贵公司相关专业人员,贵公司未通知出具预算造价报告。2、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贵公司于2011年3月4日签收,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初步结果文件,预算编制造价为9465331.63元。3、咨询服务费用的意见:参照“苏迪亚诺三期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计费标准,按预算编制值的2.5‰计算,咨询服务费用为:9465331.63×2.5‰=23,663.00元。四、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分包工程。1、咨询服务情况: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0年7月25日签订了“南山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分包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编制的咨询服务内容。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分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工作,并将成果文件(电子版)发至贵公司相关专业人员,贵公司未通知出具预算造价报告。分包工程共有16项内容,预算造价为41930887.67元,详见附件。2、咨询成果文件:分包项目预算造价初步结果文件,预算编制造价为41930887.67元。3、咨询服务费用的意见:该部分咨询服务内容为合同约定范围,按照合同约定计费标准,咨询服务费用为:41930887.67×2.5‰=104,827.00元。五、苏迪亚诺三期B地块综合楼工程。1、咨询服务过程情况:我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接受委托对苏迪亚诺三期B地块综合楼工程进行预算编制,贵公司在委托时,要求我公司抓快进度,争取在2月20日前出具报告,因此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开展工作,年前加班加点以保证能按期完成。但在我们工程量已经基本计算完毕的时候(有算量电子版本为证),贵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提供一份修改图纸,要求按修改图纸进行编制,该图纸较原来给我们的图纸改动非常大,原设计图纸为24层,后来的修改图纸为25层,结构设计改动的幅度较大。当我公司完成修改图纸的全部算量工作后,贵公司于2011年3月中旬要求暂停编制工作,说需修改方案,等待通知。2、咨询服务成果文件:B地块综合楼工程主体工程量计算文件,工程量汇总结果详见附件。3、咨询服务费用的意见:因咨询工作中途停止,未进行计价程序。已完成部分项目的预算编制金额约7500万元,另修改设计图增加的工作量涉及造价金额约1101万元。参照湘价服(2009)81号文收费标准文件规定,已完成算量工作未计价项目按应收费用的60%计算。(7500+1101)×2.5‰×60%=12.90万元。六、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部分项目结构设计变更预算编制。1、咨询服务情况:因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部分项目的结构设计有变更,贵公司需要掌握结构设计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委托我公司对部分项目结构设计变更进行造价计算分析。具体项目有1#、2#地下室,2#栋,3#、6#栋,8#栋,10#、11#、14#、15#、18#、19#、22#栋。造价计算结果已发至贵公司相关专业人员,贵公司一直未通知出正式咨询报告。2、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结构设计变更后部分项目预算造价初步结果为33,462,870.34元,已提交成果文件电子版至贵公司相关专业人员。3、咨询服务费用的意见:参照“苏迪亚诺三期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计费标准,按预算编制值的2.5‰计算,咨询服务费用为:33,462,870.34×2.5‰=83,675.00元。根据上述情况,未付咨询服务费用合计为399,455.00元。作为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请贵公司重视上述事项,尽快妥善解决未付咨询服务费用事宜。附件一:湘新(咨)基字(2011)第043号“苏迪亚诺小区二期Y17-Y23栋基础变更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附件二:我公司的项目管理流程单,贵公司于2011年3月2日签收“湘新(咨)基字(2011)第042号苏迪亚诺三期消防工程预算造价报告书”。附件三:我公司的项目管理流程单,贵公司于2011年3月4日签收“苏迪亚诺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量清单”;智能化系统计价资料、工程量计算式。附件四: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分包项目计价资料。附件五:B地块综合楼工程主体工程量汇总表。附件六: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部分项目修改版图纸(结构变更)预算造价计价资料。附件七:2011年7月18日我公司发出的“关于南山苏迪亚诺住宅小区二期Y17-Y23栋基础变更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付款申请”函。附件八:2011年7月25日我公司发出的“关于南山·苏迪亚诺三期B地块工程清单预算编制付款申请”函。附件九:南山·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造价咨询合同。其中附件一中写明施工单位送审金额1848081.71元,审定金额为1129371.12元,审减金额为718710.59元,核减率为39%。原、被告及施工单位均在该附件上盖章确认。南山公司认可新星公司向其提供的苏迪亚诺三期消防工程预算报告书中的预算编制值为7473004.39元,苏迪亚诺三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的预算编制值为3465331.63元。同年6月18日,南山公司向新星公司复函,写明:我公司已收悉贵公司发来的《关于支付南山·苏迪亚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之催收函》,对于函件内容之未支付咨询服务费的项目情况及应收咨询费情况意见对贵公司做出如下回复:1、文中提到的1-6项均未签订正式合同,其中1、2、4项已出正式报告文件,而3、5、6项未出正式书面成果;2、第2、3、4项所提供数据与实际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后续招投标未起到任何参考作用;3、第5项B地块是口头描述工作的完成情况,并未见过程中的任何计算数据,只能象征性地支付费用;4、第6项只提供了初稿且未达到我司要求,经多次电话沟通也未完善,不能指望咨询公司再作任何工作,因此该费用应按打折后金额支付;5、前期所作的总包部分预算工作也存在较多问题,且有几栋预算文件因使用盗版软件,文件不能打开计算,可以说是用正品价买次品,前期收费费率较高(市场普通为0.2%)且相同栋号较多,也按同样费率计算(该部分一般按正常的1/3收费);6、上述所有存在问题已和咨询公司沟通多次,咨询公司已不可能解决,后续问题只能由我司自行解除,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经公司会议确定,我司同意一次性解决前期遗留问题,费用在10万元以内。新星公司收到复函后,于同年8月15日,再次致函南山公司,要求按第一次催收函支付咨询服务费。当月21日,南山公司回函表示仍坚持第一次复函的意见。双方就应付咨询服务费未能达成一致,遂成本诉。另查,双方均当庭认可所有项目都须原告先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报告文件的电子文档给被告,经被告审核通过后,再交由原告出具正式报告文件。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关于支付南山·苏迪亚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之催收函》及附件、《关于支付南山·苏迪亚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之催收函》的复函、《关于再次催收南山苏迪亚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的函》、《关于新星造价咨询公司2012年8月15日函的回复函》、湘价服(2009)81号文件、预算造价报告书、预算编制报告书、委托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南山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南山·苏迪亚诺住宅小区项目中的二期Y17-Y23栋基础变更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三期消防工程、三期智能化系统工程、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分包工程、三期B地块综合楼工程和三期A地块部分项目结构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工作委托给原告新星公司,由新星公司为其进行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南山公司应支付新星公司相应造价咨询服务费。对该费用数额,本院作如下分析:南山·苏迪亚诺二期Y17-Y23栋基础变更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项目。原、被告双方均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盖章确认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为1848081.71元,审定金额为1129371.12元,审减金额为718710.59元,核减率为39%。故应认定新星公司已完成该项目的结算审核。新星公司自愿将该项目按湘价服(2009)81号文标准收费的七折计算,本院予以确认。南山公司应支付新星公司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咨询费:{1848081.71×0.005+(1848081.71-1129371.12)×6%}×0.7=36654元。新星公司称其还完成了该项目的预算编制,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南山·苏迪亚诺三期消防工程项目。南山公司认可新星公司向其提供了正式报告文件即预算报告书,该报告书所写预算编制值为7473004.39元。故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计费标准,按预算编制值的2.5‰计算,南山公司应支付新星公司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7473004.39×2.5‰=18682元。南山公司称其未实际使用该预算编制,但新星公司已提供该项服务,南山公司又未举证证明须实际使用新星公司的预算编制才需付费,故对南山公司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南山·苏迪亚诺三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新星公司仅向南山公司提供该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而未出正式报告文件。按湘价服(2009)81号文件规定,新星公司只能按60%的标准收取费用。南山公司认可该工程量清单的预算编制值为3465331.63元。故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计费标准,按预算编制值的2.5‰计算,南山公司应支付新星公司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9465331.63×2.5‰×60%=14198元。南山·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高层及联排别墅分包工程。南山公司在复函中认可新星公司针对该项目已出正式报告文件,但未提交给本院以供核实,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院采信新星公司所主张的该项目的预算编制值41930887.67元,故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计费标准,按预算编制值的2.5‰计算,南山公司应支付新星公司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41930887.67×2.5‰=104827元。南山·苏迪亚诺三期B地块综合楼工程。新星公司称已完成该项目的预算编制,未进行计价程序。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向南山公司提交该部分的预算编制数据。南山公司仅认可新星公司向其口头描述了工作的完成情况,故本院酌情确定南山公司支付新星公司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20000元。南山·苏迪亚诺三期A地块部分项目结构设计变更预算编制。新星公司陈述已将造价计算结果发给南山公司,但南山公司一直未通知出正式报告文件。南山公司认可收到该项目的报告文件初稿,但未达到其要求。南山公司在复函中认可新星公司针对该项目已提供初稿,但未提交给本院以供核实,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院采信新星公司所主张的该项目的预算编制值33462870.34元。新星公司已向南山公司提供该项目的造价计算结果初稿,但因双方对初稿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而未出正式报告文件。双方未签订合同约定此情形下的计费标准,故本院酌情确定按完成工作报告应付费用的80%计算南山公司支付新星公司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33462870.34×2.5‰×80%=66926元。综上,被告南山公司应付原告新星公司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共计261287元,并应支付自2012年3月19日新星公司致函催款之日起的利息。另新星公司诉请南山公司支付其预期利益损失,但并未提交充分合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26128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3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0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长沙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65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