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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孟民西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建春诉赵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春,赵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孟民西初字第00188号原告刘建春,男,1971年1月6日出生。被告赵慧丽,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原告刘建春诉被告赵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春、被告赵慧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春诉称,2013年5月30日,被告赵慧丽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在该处借款10000元,后归还了一个月的利息,经多次催要一直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赵慧丽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被告赵慧丽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借款10000元及还过一个月利息无异议,但原告请求利息过高,该借款系其丈夫李晓所借,由于当时原告要求该才去打的借条,听李晓说利息是月息2%,目前李晓下落不明,无能力偿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赵慧丽对该借条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相关属性,对该借条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赵慧丽于2013年5月30日借原告刘建春现金1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应按月息2%给付利息,从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在借款时也清楚利息应按月息2%计算,对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慧丽于收到本判决书后3日内给付原告刘建春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30日起按利率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赵慧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XX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