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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29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成年人。辩护人陈杰,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成年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检诉刑诉(2013)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陈某甲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陈某甲至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锡山区安镇街道,采用撬锁的手法,窃得小型汽车2辆、现金人民币12400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65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陈某甲至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某村,采用撬锁的手法,窃得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苏B×××××号红色奇瑞牌小型汽车1辆,物品价值25000元,后以60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甲(已付3500元,余款尚未支付)。2.2013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陈某甲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某村,由李某撬锁,陈某甲望风、开车,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苏B×××××号黄色奇瑞牌小型汽车1辆,物品价值28000元。后二人将该车放于汽修厂内修理。2013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前去汽修厂取车的被告人李某、陈某甲抓获,从被窃汽车后备厢内查获被害人陈某乙放置的现金12400元。归案后,被告人李某、陈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案破后,奇瑞牌小型汽车2辆、现金124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甲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查桥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被害人王某乙、陈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汪某、袁某、蔺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钱某的证言,涉案汽车相关信息、58同城相关售卖信息截图,欠条、收条、协议书,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奇瑞牌汽车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李某、陈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安徽省泗县山头镇找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李某的平日表现良好和家庭情况困难。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陈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破后,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全部追缴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可以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新青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颜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晓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