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徐敬军与苏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军,苏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徐敬军,男。被告苏庆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军诉被告苏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敬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敬军撤回对被告苏庆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敬军负担。审 判 长 汤步银审 判 员 韩 露人民陪审员 冯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