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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徐敬军与苏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军,苏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徐敬军,男。被告苏庆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军诉被告苏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敬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敬军撤回对被告苏庆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敬军负担。审 判 长  汤步银审 判 员  韩 露人民陪审员  冯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