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尹土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永康市精密铸钢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土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永康市精密铸钢厂,章汉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尹土林。委托代理人姜和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朱凌云。委托代理人戴小慧。被告永康市精密铸钢厂。法定代表人王高增。被告章汉超。原告尹土林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永康市精密铸钢厂、章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尹土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郑先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