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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苟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461号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负2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9966-2。法定代表人杜贤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涛,许立,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