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钟裕坤与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钟裕坤。被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钟裕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钟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王平给付46442元,该院依法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查明,被执行人王平在桂林市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