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嵇彭荣、高庆美、王诗淼诉王彪、谭秀红分割赔偿金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荣,高某美,王某某,王彪,谭某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嵇某荣,男原告高某美,女,系原告嵇某荣之妻。原告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嵇某荣、高某美,分别系王某某外祖父、外祖母。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燕,系扬州市江都区妇联法律顾问。被告王彪,男被告谭某红,女,系被告王彪前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俊文,系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某荣、高某美、王某某诉被告王彪、谭某红分割赔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准予原告嵇某荣、高某美、王某某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忠民代理审判员  杨 奎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