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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7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袁××与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7903号原告袁××,男。被告赵××,女。原告袁××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凡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2日婚生一女取名袁一×。原、被告因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打闹,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一忍再忍,被告却不思悔改,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双方婚生女袁一×由被告抚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虽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2日婚生一女取名袁一×(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争吵打架。2013年农历8月15日前,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再次发生争吵打架后,被告即搬到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1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各种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生有子女,彼此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彼此间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遇事冷静处理,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凡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东豪附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