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季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宋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淼,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淼,曾用名:季旭,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9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3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杨,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辩护人翟立臣,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淼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峰,被告人季淼,被告人宋杨及其辩护人翟立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季淼、宋杨与金某(已死亡)等人在歌厅唱歌过程中,因金某与在同一歌厅唱歌的贾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季淼、宋杨、金某等人持刀冲进贾某某唱歌的包房,将包房内的被害人马某甲、刘某某砍伤。经北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甲面部损伤构成重伤;刘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后背部损伤构成轻伤;右肘部损伤构成重伤。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马俊的伤残程度相当于职工工伤九级伤残;刘某某右手伤残程度相当于职工工伤八级伤残,右肱骨骨折相当于职工工伤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宋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查明,2011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季淼联系袁某某、李某甲(已判刑)等人到北票市全一矿业有限公司马某乙承包的矿区滋事,当晚22时许,李某甲等人先到马某乙矿区,手持镐把闯进工棚无故殴打工人,打砸工棚门窗及室内物品,并将工棚外停放的一辆白色捷达轿车砸坏,将马某乙雇佣的工人鱼某某、吴某甲、陈某某等人打伤,同时威胁马某乙雇佣的铲车司机用铲车将部分工棚推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鱼某某、吴某甲、陈某某复合外伤属轻微伤。经北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8014元。本案民事部分,已由同案犯吴某乙等九人一次性赔偿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淼、宋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甲、刘某某、吴某甲陈述,证人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证言及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淼、宋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致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淼组织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且系共同犯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淼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杨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宋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淼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二、被告人宋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卓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