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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谯民一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阮某与仕某同居关系子女 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谯民一初字第02244号原告:阮某,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被告: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1351848。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