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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方国钦与黄翠平(珠海市香洲德歌家政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钦,黄翠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26号原告方国钦,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被告黄翠平,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系珠海市香洲德歌家政服务部经营者,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上列原告方国钦诉被告黄翠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国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国钦诉称:2013年8月我听别人说,珠海有家名叫德歌家政服务部的单位可办理去澳门打工,我找到该服务部了解情况。被告黄翠平说可以办理去澳门劳务输出手续,办理费用需交人民币10500元,办成时间需要一个半月或二个月。我于2013年9月13日在黄翠平的服务部交了款,总金额是10500元。黄翠平当时给我开了一份收据,并签名盖章。时间过去一个多月后,也就是10月29日,我打电话给黄翠平,她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连续几天。我本人直接去德歌家政服务部找黄翠平,发现门是锁着的。我就问附近保安,保安说一周前就被朝阳派出所抓走了。我立马报案,并在朝阳派出所录了口供。我请求判决黄翠平(珠海市香洲德歌家政服务部)将10500元退赔给方国钦本人,诉讼费用由黄翠平承担。原告方国钦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收据;2.报警回执;3.商事登记簿。被告黄翠平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委托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工作人员就本案事实对被告黄翠平进行了询问。被告黄翠平承认收取了原告方国钦代办澳门劳务证件费用10500元,承认原告方国钦提交的《收据》是她写的。被告黄翠平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黄翠平是珠海市香洲德歌家政服务部(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13年9月13日,德歌家政服务部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方国钦先生办劳务证费用人民币10500元,经手人黄翠平”。据原告方国钦陈述,他听说德歌家政服务部可以办理去澳门工作的证件,因此找到被告黄翠平,要求帮忙办证并找工作。被告黄翠平收取原告10500元费用后,未在承诺的二个月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劳务证,却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原告要求退还10500元费用未果,遂诉诸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黄翠平收取原告方国钦10500元办理劳务证件费用后,却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相关证件。原告方国钦要求被告黄翠平退还10500元费用,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国钦退还办证费用人民币105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黄翠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婷婷杨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