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新杭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新杭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镇XX路69号。法定代表人唐建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新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法定代表人沈月英。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中山东路11-1号。负责人姚官林。上诉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新杭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商辖初字第0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虽是本案被告之一,但无独立法人资格,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虽无法人资格,但系经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木渎分局登记注册,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据此,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其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