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76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玉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香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