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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76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玉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香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