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杨凤翔扶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杨凤翔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张桂兰,女,1933年1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晨,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凤翔,男,1930年4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杨继红,女,1955年5月15日生。原告张桂兰和被告杨凤翔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凌、被告杨凤翔的委托代理人杨继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兰诉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平时无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从生活上有人照顾和扶养,但被告杨凤翔不顾夫妻情面,独自和其前妻的子女一起生活,对原告张桂兰置之不理。为此,原告张桂兰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凤翔对原告张桂兰承担扶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凤翔辩称,自和原告张桂兰结婚后,被告杨凤翔的工资折子就由原告张桂兰掌控;原告张桂兰还利用被告家的门面房经营纸香生意,所有收入也均有原告张桂兰掌控。在2008年5月被告杨凤翔中风期间,原告张桂兰没有支出任何费用,并表示其存款被女儿建房所用,被告杨凤翔的医疗费用均由其子女分担,故原告张桂兰诉称其无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不是事实。2012年8月被告杨凤翔再次中风,原告张桂兰见被告杨凤翔康复无望,还想让被告杨凤翔的子女负担医疗费用,便表示自己年纪大了,无力照顾被告杨凤翔,让其子女讲被告杨凤翔接走。因此不是被告杨凤翔对原告张桂兰置之不理,而是原告张桂兰对病重的被告杨凤翔不予照顾。现在被告杨凤翔不仅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还需要有人护理,其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已经远远不够,无力再支付给原告张桂兰每月700元的生活费,故每月只能承担2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桂兰和被告杨凤翔于1995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再婚。原告张桂兰原有二个女儿和三个儿子,被告杨凤翔原有二个女儿和三个儿子(长女已病逝),子女均已成家。2012年被告杨凤翔患病,双方于当年9月23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兹因杨凤翔身患重病,需同子女去周口治疗,已不能与张桂兰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同意:杨凤翔所有工资、福利、补贴均由子女按月领取,自发十月份工资起,以后每月给张桂兰生活费(含吃住穿行所有费用)共伍佰元整(500元),由张桂兰指定人张敏代领。以后其他一切事宜张桂兰不得再问,无理取闹停付生活费。杨凤翔百年后事另行办理”。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张敏作为见证人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被告杨凤翔按约定支付了2012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费。后以原告张桂兰无力取闹为由,停付生活费至今。原告张桂兰多次追要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桂兰提交的结婚证、协议书、被告杨凤翔提交的领条、诊断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均应履行,同时本案原被告对扶养费也以协议书的方式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即被告杨凤翔支付给原告张桂兰每月500元的扶养费。因自2013年1月开始,被告杨凤翔未再支付,故被告杨凤翔应自2013年1月开始支付。被告杨凤翔辩称其身患重病,仅能承担每月200元,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被告杨凤翔已经患有疾病,其当时认可每月500元,也是经过其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判断;且被告杨凤翔尚有子女,其子女对被告杨凤翔也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凤翔付给原告张桂兰2013年1月至12月的扶养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凤翔自2014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张桂兰当月扶养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凤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领审 判 员 米学敏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