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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碧君诉戴辉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戴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1月12日在泽普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告一直以来对家庭不负责任,并曾嫖娼,后还经常玩失踪。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均跟随原告一起生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与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随即一起生活,后来分别于1991年1月4日、1992年8月18日先后生育一女一子,于1993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子女均已成年,双方无其他未成年子女需要共同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主张被告长期以来对家庭不负责任,工作挣不到钱,曾有嫖娼的经历,并可能赌博,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另查,原告确认其与被告一起生活期间,双方相互恩爱,夫妻和睦,从未发生过争吵、打架等行为,家庭关系融洽。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已超过20周年,原告确认在此期间,双方相互恩爱,夫妻和睦,从未发生过争吵、打架等行为,家庭关系融洽,可见双方感情深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主张被告有嫖娼、赌博等恶习,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工作挣不到钱等情况,属于生活琐事,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增进沟通和交流,查找原因,消除误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完全可以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