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谢金作与武乾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作,武乾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2024号原告:谢金作。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乾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作与被告武乾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金作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冲 微信公众号“”